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616,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宗保
右聲請人因被告何宗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兩包(毛重分別為壹公克及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何宗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份,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號),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兩包(毛重分別為一公克及○‧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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