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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子卿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六八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關於附表所示部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壹項。
四、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六八號不起訴處分之被告係「許子卿」,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足稽,聲請意旨關於「八十八煙係九十七號」贓證物品清單所示「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其持有人係「林俊欽、陳福仁」,有上開贓證物品清單足參〔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一號影卷內〕,未便併本案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第貳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 │備 註│
├──┼────────┼─────────────┼─────────┤
│一 │海洛因 │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贓證物品清單附八十│
│ │ │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聲請書│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
│ │ │載為淨重零點肆公克。〕。 │0二號卷第三三頁,│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
│ │ │ │知附同上卷第六0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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