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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AHADUR GURUNG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旨略以:受刑人甲○ ○AHADUR GURUNG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保束確定。
茲因該受保護管束人係外國人,長期執行顯有困難,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認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為適當。
二、經核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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