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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0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九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所查扣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一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為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查獲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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