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882,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二八○號),爰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張 家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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