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46,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七三七五號被告陳文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已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五公克),未據處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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