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83,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個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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