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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二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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