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071,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0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之檢察官聲請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係由聲請人即受刑人自己提出聲請,而非由檢察官聲請,有前述聲請狀可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玫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清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