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118,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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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四○號被告葉欽錫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內查扣之海洛因乙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淨重為○‧四公克)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云云。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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