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149,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忠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六十九號前查獲被告黃志忠施用毒品案件,業據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一號),該案扣得安非他命一包重約零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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