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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三二號
自 訴 人 大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榮光
代 理 人 呂光武律師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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