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327,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介生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