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文鶴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曾文鶴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曾文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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