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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四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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