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金福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李建民律師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乃遲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谷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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