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重訴,14,2001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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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各自九十年八月三日、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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