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重附民,63,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丙○○
丁○○
兼右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刑艷麗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豫 珍
法 官 劉 以 全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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