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441,2001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三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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