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455,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彭全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