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466,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古 秋 菊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