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易,231,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戒慎,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騎乘車號BFB-一六一號重型機車,途經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十三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致撞及正穿越該處之路人乙○○,造成乙○○倒地,受有右膝脛骨平台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臺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年五月八日北縣永戶字第三八八號函乙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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