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易,89,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