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簡,13,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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