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聲,326,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二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生活金屬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設臺北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年四月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40─AY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

又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又當事人因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得為公示送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生活金屬有限公司所有之HD─六一七七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六時四十八分在台北市○○○路○段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有卷附採證照片二紙為憑,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足認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行為甚明。

異議人雖具狀聲明異議稱:伊因公司營業地點變更,致未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亦從未得知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逕予裁處最高額罰鍰,實難信服,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更處以最低罰鍰云云。

惟查本件違規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確經舉發單位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所登記之營業處所即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四之三號四樓,因逾期無人招領退回,復刊登於台北市政府公報八十九年夏字第四十八期依法公示送達,自公示送達生效後逾十五日,異議人仍未到案繳結之事實,有本件違規舉發通知單招領逾期退回信封乙份、台北市政府公報八十九年夏字第四十八期節本影本乙紙在卷可資佐證屬實,是本件違規舉發通知單既有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之情形,核諸舉發機關上開公示送達程序,於法即無不合,依法已屬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既已自承因營業住所變更致未依期前往具領致無從收受送達,即屬可歸咎於己之事由,自難藉以諉諸處分機關之裁罰不當,故其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二百元(折合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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