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附民,42,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複代理人 葉思玲
被 告 丙○○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右列被告丙○○等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