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附民,93,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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