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65,2001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二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二九四號),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更犯肇事遺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並已於九十年二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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