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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 維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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