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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九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兼禁止接見通訊,並自同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三月;
自同年十一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並無被害人指訴之恐嚇取財犯行,因已與其妻離婚,家中年逾六十歲之父母及二名未滿六歲之稚子均有賴被告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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