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