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簡,418,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秋絹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五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