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簡,432,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六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伍包(淨重共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尿液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一紙外,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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