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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甲○○
受 刑 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四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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