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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
(即被告之母)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涉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消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本院經查,被告除本件起訴書所指之犯行外,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十年二、三、四月間復犯加重竊盜罪達十餘件之多並已併案審理,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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