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711,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秀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蕭秀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於該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九四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