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897,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玉珍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贓物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吳玉珍因被告甲○○犯贓物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吳玉珍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一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家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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