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00,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青年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高青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高青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現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乃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再經檢察官拘提無著,被告已然逃匿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檢附拘票、被告之戶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六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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