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40,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竊盜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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