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42,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聲沒字第一O一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五號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李昭慎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少許量微(本署八九年保管字第四六六七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應予沒收銷燬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漏載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上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沒收並銷燬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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