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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偉楠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廖偉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廖偉楠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甲○○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罰字第一四0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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