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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晉
右聲請人因被告詹益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伍公克)、大麻(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三號被告詹益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點五公克)、大麻(淨重○點零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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