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011,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

經聲請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在案。

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不予免除執行。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等語。

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報告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經核並無不合。

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 俊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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