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017,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一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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