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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寬釗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林寬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寬釗前因被告甲○○涉嫌重利罪,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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