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087,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成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四五改造玩具手槍乙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四五手槍子彈乙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等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五六五一號被告林志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三一號判決免訴確定,查扣之COLT廠半自動四五改造玩具手槍乙把、仿四五手槍子彈乙顆均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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