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銘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二號被告黃韋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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