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155,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偵字第五四九七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禁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 俊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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