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選任辯護人 曹肇揆
被 告 甲○○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