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440,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